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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5:52
长三角在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的同时,要着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高质量一体化。
当前的突出问题,是要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明确数据平台企业的责任、数据权利的建构、数据治理规则的确立等。数字化生产将加速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数字政府建设应立足信息公开、服务输出、数据开放的要求,统一数据开放标准和数据质量,让更多机构和个人能够挖掘和创造新的数据价值,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数字技术支撑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力量。数字技术如果被滥用,就会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观,例如因收入、地域、性别等因素被机器识别而导致的各种歧视行为。我国是数字技术应用大国,数字产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和应用,既是我们的发展需求,也是我们的发展责任,要平衡好我们自己的发展、安全和与世界共赢的关系。一方面,数字化向企业生产核心环节延伸,通过传感器接入大量设备和工具,实时获取生产和运营信息,提升生产过程管理的时效性精准性前瞻性,提高生产效率。
在特殊时期,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原有的产业链断裂时,平台可以智能化地在供需双方之间进行匹配,迅速寻找替代或调整方案,快速补链接链。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更为强劲的增长潜力。基于国内税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对于构建数字税制的具体问题,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也存在诸多分歧,迫切需要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求同存异形成基本共识,夯实数字税立法的理论基础。
其中,数字经济的有效发展,既是国内经济循环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化解疫情、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影响,排除相关阻滞因素,推动国际经济循环。例如,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OECD曾提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其强调的效率原则、简化税制原则等,就与效率、自由和发展价值的要求内在一致,并由此会使税制更多地体现包容性。只有切实体现上述各类基本价值,推进相关税法原则的有效协调,才能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优化数字税立法,并持续推动数字税收法治的完善。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要征收专门的数字税,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需要从技术、经济、法律等维度展开研究,尤其应依循相关基本原理并体现相关基本价值,这样才可能有效确立体现数字经济特点和要求的规范,才能合理配置税收管辖权,公平分配税收利益,充分体现税制的包容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制体系。
上述各类原则的协同需在具体立法上加以体现。只有全面体现三对价值,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税收治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把握立法的时机、征税的广度和强度,实现数字税立法的预期目标。
(二)自由与秩序的价值权衡 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看,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这尤其需要宪法以及相关经济立法的保障。从差异性原理和可税性原理的维度,有助于揭示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基于效率、自由、发展的价值,应强调通过依法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应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通过建立税收法治体系,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促进数字经济的有效发展。此外,无论是在既有税法框架下进行制度改进,还是制定专门的数字税法,都涉及课税要素的调整。
因此,国内、国际的双循环都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推动,相应地,对于数字税立法如何推进、如何展开,是否征收专门的数字税,等等,都要作出谨慎选择。从经济性原理和规制性原理的维度,有助于说明数字税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与此相对应,各类税收立法都要有效界定税权、规范税收行为和分配税收利益。 二、数字税立法的路径及其原理依循 (一)数字税立法的两种路径 对于数字税及其立法,有多种不同理解,大略可概括为两类。
(三)安全与发展的价值考量 从安全与发展的角度看,一方面,数字经济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因而有必要保障其健康发展。) 进入专题: 数字税立法 。
税法的规制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从全球范围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不平衡。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带来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不断突出,为此,OECD又推出BEPS行动计划,将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置于首位,以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并在后续出台的多个报告中,持续体现了对效率、公平、秩序和安全等价值的重视。总之,三对价值构成了数字税立法中的价值体系,能否有效兼顾、权衡和考量上述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收正义和分配正义,会直接影响数字税立法的品质。这属于立法改进的路径。基于经济系统与法律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与法治发展战略之间的联动与协同,在某些情况下,数字税立法的相对滞后也可能是相关国家主动为之,而未必是其怠于行使征税权。在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兼顾方面,既要肯定数字经济的效率价值,并力求使税法制度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又要正视数字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通过税权结构的重整,解决相关的税收公平问题。总之,上述四大原理密切相关,依循差异性原理和可税性原理,有助于说明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只有数字企业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和收益性,才具备征税的基本条件,其行为才可能成为法定的应税行为。在国际层面,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其税收利益分配,需要构建相应的数字税制。
在数字税立法方面,同样要贯彻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同时,还应在三对价值引领下,加强相关原则的协同。从上述四大原理的视角,有助于明晰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揭示其目标与手段、价值与规范的紧密关联。
例如,在征税对象方面,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的能源、资源、技术等,都可以成为征税对象,同样,数字经济时代的信息或数据,也可能成为征税对象。数字税立法不仅要回应现实的差异性,还要符合可税性的要求,这样才能运用有效的税法规制手段,实现经济性的目标。
这既有助于保障征税效果,体现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保护,又有助于促进中小数字企业的成长,推动数字经济的均衡、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税法规制的目标。为此,依循差异性原理,数字税立法应当基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客观差异,重新配置相关税权,使税收利益的分配更加公平,从而有效解决不合理的差异问题。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内经济大循环还是国际经济循环,都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有力推动,因此,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必然是国家的长期战略选择。由于数字经济被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代表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其对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数字税立法需要把握立法时机,优化立法技术,尤其在具体课税要素的确定方面,应基于各类数字企业收益模式或价值创造方式的差异,考虑是否将所有数字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是否对不同主体的信息行为区别对待,以及如何确定税率和税基,等等。
(四)价值引领与原则协同 在上述各类价值的探讨中,对相关税法原则已有所涉及。在有效防控数字经济导致的诸多风险的同时,还要看到发展数字经济的诸多积极意义。
这既涉及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又涉及税收法治,对这两个方面同样需要有效协调。因此,防控风险和保障安全,是数字税立法应体现的重要价值。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事关国家经济的安全与发展。鉴于数字经济乃至整体经济的高度复杂性,在相关价值引领下推进各类原则的协同,会更有助于回应国际税法体系的百年变革,并全面实现税法的调整目标。
由于上述各类价值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因此,应重视各类价值的兼顾、权衡和综合考量,这直接影响数字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确立,以及各类税法原则之间的协同,从而会影响现行税制的改造和完善。第一类认为,数字税就是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各类税种的统称,或者说是涉及数字经济的多个税种组成的体系这样,贯穿往后几十年纷繁复杂的事件中的一条主线就成为从计划制度到市场制度的体制转轨。《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全书包括四个主要的部分。
在这十来年间,中国改革和中国经济经历了长足的进步,中国也在2010年跻身为全球第二大的经济体。第四部分对全书作了简短的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我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未竟任务的思考。
这一讨论的积极成果,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正是运用这样的分析框架,新古典经济学把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到经济学的中心位置,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做出了科学的论证。
《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用行政性分权一节讲述了这种循环往复的过程,然后对它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因此,如果没有对在现代经济学中普遍使用的供给侧增长模型,即生产函数基本结构的理解,就无法了解增长模式转型的意义,由此确定的发展路线也会走偏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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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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